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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珠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代理、代办化妆品生产资质

发布:2024-07-28 18:52,更新:2024-08-30 07:0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以及《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药监妆函〔2021〕271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启用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进行特别标注,统一采用在生产许可项目的具体单元后加“#”号的形式(示例见附件1)。

  自2022年1月1日起,我省启用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样式见附件2),此前已取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于2022年7月1日前更换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实行告知承诺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应当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通过我省化妆品生产许可系统平台提出许可证延续申请,相关申请材料清单、承诺书模板及办理流程图见附件3-6,具体办理流程请查询办事指南。此前已提交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并受理的,继续按照原流程完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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